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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中山法院二审贪官张同臻、刘燕青们枉法裁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2-9 13:32:40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法院二审贪官张同臻、刘燕青们枉法裁判)
但中山法院法官张同臻,刘燕青对市检察院的抗诉置若罔闻,根本不理睬,还百般刁难我,串通被告采取各种手段想骗取我在他们写的材料上签字,以达到继续袒护的目的,最终还是维持原错误判决
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
为了维权,我向室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中山法院却极力阻挠,迟迟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是中院多次催要,无奈才交出原告的上诉材料,市中院的法官姚成滨、杨德生、邹岩认真审理后判决。事实不清,用法不当,发回重审。

发表于 2010-12-9 13:34:09 |显示全部楼层
(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的批示下、法官枉法裁判的经过)

控吿书
控告人:仇杰,男,49岁,汉族,精神残疾(残疾证号:辽大G字00368),特困户(特困户证号:210211050300006,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的姜世元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邹岩,姜世元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姜庆涛,牛小琦,谭红梅,刘平等人、、、、、、、、、;
案    由:滥用司法自由量裁权,枉法裁判,贪污受贿。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依法撤销大连市\区法院\市中级法院的枉法裁判. 判决.         
三.依法赔偿安置在大连市人民路34号151平方米房屋和候家沟180平方米房屋的商品房.
四.依判赔偿我一切经济\精神损失
实事开始的经过
1988年大连市新亚酒家扩建改造与我家置换房动迁,双方签订了搬迁协议,但大连市房产局中山房管处和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以产权单位为由废除了我家与新亚酒家的协议, 重新与我家签定了搬迁协议. 按协议要求我家该交的钱交全,该做的事也做完.主要内容:1、为我家解决四套房(一套住旧房加另外给拾捌万元)渤海集团解决二套后,由于涉及到单位投资问题, 和产权单位要求,我家与渤海集团,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签订了搬迁协议, 2、渤海集团给我家安置二处房,其余投资给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由于我父亲是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抗日时期离休干部,所以我家又与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材料处签定协议,给我家安置二处住房。按照以上的协议,我家的系属单位支付了动迁代建费29061元给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 他们也称其收到代建费.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协议要求,我家该交该做也全完成,可他们却以种种借口据不履行协议,一拖就是十几年没有结果,最后还是在薄市长的帮助下我们将其起诉到法院。

(1)(1)

(中山法院一审贪官谭红梅、刘平们枉法裁判)

一审中山法院的法官谭红梅,刘平置法律不顾,长期不给开庭审理案子,无奈我写信找到成书记,在成书记的催促下于是给我开庭审理了案子。然而没想到法院串通被告要求鉴定我的证据为由,骗取我的签字和原始证据(毁灭主要原件),无端刁难,以权谋私,串通被告伪造假材料进行鉴定,五个多月后拿出一个有问题的鉴定并给出了一个枉法裁判的判决书(此判决是在我父亲去世后才拿出来的)。我当场提出质疑,并多次要求重新鉴定,但谭、刘利用手中的权力,极力袒护被告,拒绝我的请求,在整个庭审中压制我,不让我讲话, 案件审理了一年四个月, 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和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一起拖延时间,为使我抗日时期的离休干部父亲和有50多年党齢的母亲先后含冤死在只有建筑33平方米、没有暖气并和人合厨的房子里。

(1)(2)

市检察院向中山法院提出抗泝
2002年11月市检察院正式向中山法院抗诉. 理由有二。
其一,双方提供材料中的印章,根据公章管理法的规定:(公章注册备案后方可启用),被告提出的样本没有注册备案,应该以公安机关注册备案的印章为样,而不应该随意采取哪一方的样本,法院认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其二,只鉴定了一份通知显然依据不足,事实已经收取了原告的代建费29061元,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 实事存在、应当履行协议。

(1)(3)
(中山法院二审贪官张同臻、刘燕青们枉法裁判)
但中山法院法官张同臻,刘燕青对市检察院的抗诉置若罔闻,根本不理睬,还百般刁难我,串通被告采取各种手段想骗取我在他们写的材料上签字,以达到继续袒护的目的,最终还是维持原错误判决
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
为了维权,我向室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中山法院却极力阻挠,迟迟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是中院多次催要,无奈才交出原告的上诉材料,市中院的法官姚成滨、杨德生、邹岩认真审理后判决。事实不清,用法不当,发回重审。

(1)(4)

(中山法院三审贪官姜庆涛、牛小琦、曹广群们枉法裁判)
此案发回重审后,中山法院故意拖着不开庭,在我多次请求下,才开庭审理,遗憾的是,三审法官姜庆涛、牛小琦、曹广群在庭审中,依然对我进行刁难,串通被告伪造88年的专用公章和房证,继续袒护,包庇被告,在被告拿不出认何有效的法律证据的情况下,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枉法裁判,更另我痛心的是,一审毁灭了我主要原件,而三审却以无提供原件为由,结束了这场闹剧。


(1)(5)

(邹岩、姜世元、华云捷收取贿赂,又收到张中的批示下、枉法裁判)
这次中院开庭审理,被告在庭上对我进行诽谤,中院的法官邹岩不允许我进行辩护,声称我再辩护就把我请出去。并在审案过程中,审理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和代理审理员徐红,目无国家法纪,收受被告的宴请,在市政法委和院纪检的监督下,但是政法委书记、張中、不但不监督处理,反而给下批示强逼中院的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串通被告造假做出与自己(2004)大民再终字第9号;大连市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再终字第3号,第4号民事判决自相矛盾,显然是枉法裁判。

贪官违法违纪有谁来管?
综上所述:作为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被控告人置法律不顾,利用职权,凌架于法律之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剥夺受害人行使合法权益,对我冤案纠正是他们的神圣职责。其行为已触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22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5条、第14条;《法官法》第32条、第33条;《刑法》第254条、第397条、第399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依法立案严肃查处本案渎职人员,撤销原判,赔偿损失,为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
具状人:仇杰                        联系电话:13591399264
201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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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5:41:31 |显示全部楼层
(大连市政法委、張中书记、公安局長张继先、迫害镇压残疾人)
控告状
控告人:仇杰,男,47岁,汉族,精神残疾(残疾证号:辽大G字 00368),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董副局长;徐副局长;唐素华处长;吴军处长;闫开科长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巡警支队;交通支队四大队 :翟山泉、王军、刘志军、刘某某等四名干警
案   由:滥用职权、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弄虚作假、伪造鉴定、谋杀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依《赔偿法》之规定赔偿我由此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2) ( 1)

(大连腐败犬子咬残疾百性)

     在2004年3月23日我因法院的枉法裁判找律师谈案件反回时晚上20点40分许,我乘坐303路公交车回家,上车时已刷卡,同时和我一起上车的人没有刷卡,但车上的修理工和司机叫我再次刷卡,因我不认识同时上车的人,所以发生争执,两人动手打我,引起我精神病发作,这时司机拨打了110,四大队4名巡警到了现场后,不问青红皂白就和司机、修理工对我进行一顿暴打后,并强行把我扔下车拖在路边,当我醒时说:“警察打人”,其中一名警察采取法西斯手段对又狠狠地踢我背部一脚,使我当场休克过去。他们遂即架驶110警车扬长而去。经大连第三医院诊断:右7、8、9;左8、9、10肋骨骨折,第八椎体压扁骨折,根据人体重伤鉴定准则已构成重伤害和伤残鉴定办法我伤残为五级伤残,终身丧失劳动能力70%。案发后,我家人用担架把我抬到到大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四大队报案,要求依法惩治伤害凶手,并赔偿损失及支付医疗费用,但该四大队不但不接受我的报案,反而采取法西期手段暴力将我赶出门外,并扬言:你要告我们的话,就有你好看之云云,此时才真正认清公安局的黑恶的嘴脸,充分体现了大连市公安局执警为公的执法精神。

(2 )(2)

(大连的大犬保护违法的小犬儿)

讨公道,我家人将市巡警四大队滥用职权,造成人身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反映到市巡警大队和交通大队,该巡警大队翟山泉等人,徇私舞弊,伪造假口供、隐瞒事实真相,并作虚假鉴定,对我椎体压扁性骨折不予鉴定,枉法将重伤篡改为轻伤,在利益的驱动下官官相互本单位四伤害凶手四名干警,并说:“当事人全找到了,我们不会立案侦查,告到联合国也无用,我们有特权!”万般无奈,我依《宪法》第41条申诉至大连市委、孙春兰书记、大连市政府、夏德仁市長、大连市政法委“张仲书记”大连市公安局、張继先局长,董副局长等人,没想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同样官官相互袒护下属,对这种明显的侵犯人权致人伤害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并说:“像这样类似的案件太多,打人是公安的权利符合我国国情,我们管不了,你爱哪告哪告去吧,你能耐就去联合国去告吧!

(2)( 3)

(大连的贪官为了保护犬儿、不管党记国法”)

我为讨公道,我控告大连市委、大连市政府、大连市政法委、大连市公安局、中的贪官们的违法行为,2006年9月21日,大连市委、張成寅书记、大连市政府、夏德仁市长、大连市政法委“张仲书记”勾结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等人”指示该局控告处唐素华处长、吴军副处长、闫开科长等20多人到北京将我绑架,期间遭到他们毒打至休克绑回大连致使我心脏病暴发,不但不送我到医院看病,反而不顾我人身权和健康权,非法将我拘禁于大连市公安局康复医院,并不通知我家人,在康复医院里面我遭到他们非人的折磨,他们不但不给我治心脏病,还把我四肢用铁链锁在床边,不让我动弹,非要致我于死地后。我家人得知我被大连市公安局非法拘禁于市公安局康复医院里,在我家人强烈抗义下及我心脏病危急生命时,还关压我达32天,该局才将我送到大连中心医院,该局把我仍到中心医院不但不交医疗费用,反而驾车逃之妖妖。我家人四处筹借医疗费用4千多元治疗我心脏病,方才保住性命,但给我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至今未愈。我出院后,还遭到该局非法监控,每天派警察和居民委员会人员跟踪监视,给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一心想找机会谋杀于我,这就是大连市公安局执警为民侵犯人权的表现,天理何在?

(2)( 4)

(贪官为了保护犯罪犬子、镇压迫害老百性)

2007年4月26日,大连市委、張成寅书记、大连市政府、夏德仁市长、大连市政法委“张仲书记”勾结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等人”指示该局到北京将我绑架,至再次非法送我到大连市公安局康复医院,并不通知我家人,在康复医院里面我遭到他们非人的折磨,强行打针吃药,直使我心脏病复发。他们不但不给我治心脏病,还把我四肢用铁链锁在床边,不让我动弹,并割了我的手脉,非要致我于死地。当我家人得知我又被大连市公安局非法拘禁于市公安局康复医院里,在我家人强烈抗义下方才保住性命,再次非法关压42天。我回家后还遭到该局非法监控,每天派警察和居民委员会人员跟踪监视,给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这就是大连市公安局执警为民侵犯人权的表现,天理何在?

(2)( 5)

(大连市委、市政府、政法委、在次迫害残疾人)

2010年两会过后大连市市委书记夏德仁、政法委书记张中不但不执行两会精神尽快解决信访问题,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代法,不仅对上访本人进行非法居留和监控,还对其家属进行威胁和恐吓。3月5日仇杰在北京既没违法也没到上访窗口,在北京的亲戚家伺候病人的时候,被以上官员亲自批示大连警察在其亲属家门口被警察抓住送到大连市驻京办事处,这是大连市第三次无缘无故的抓仇杰,3月6日上午仇杰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公安局分局押回甘井子公安局分局。没有任何理由和手序拘留十天。而且他们对仇杰的爱人也不放过,实行二十四小时监控,社区片警还随时电话骚扰,让家人不得安宁.

(2)( 6)

要依法伪百性解决问题

被控告人:他们执法犯法,胡作非为,渎职犯罪、徇私舞弊,官官相互袒护伤害凶手,并打击报复、迫害于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54条、第397第、第402条、第417条;《公务员法》第53条;《警察法》条22条等之规定,被控告人的渎职行为,侵犯我的人身权利,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我的人身权利和法律尊严,依照《赔偿法》第3条、第26条、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民法通则》第121条等之规定:应赔偿我由此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请上级机关依法严肃查处,以彰显法律尊严!
   冤民: 仇杰              电话:13591399264      
20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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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5:43:09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看天子脚下的黑恶、迫害冤民残疾人)
控告书
控告人:仇杰,男,49岁,汉族,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
被控告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
被控告人:北京市劳动教养调遣处五大队。         
案由:迫害。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要求立即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8年7月11 日作出(2008) 第358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三、追究北京市劳动教养调遣处五大队以权代法的责任。
四、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3)(1)

进京找人民总理的源因

上述被控告在利益的驱动下,接受大连市政府好处后,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以权代法非法劳教身患重病(心脏病)残疾人仇杰一年,其行为已触犯法律。2008年仇杰是在长期遭到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公安局的非法无辜镇圧迫害下无耐才行使了自己的救济权力。在5月4日早上7时50分许。仇杰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17号处因伸冤无门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这是公民行使的合法救济权力。

(3)(2)

(收受贿赂的北京警察)

被控告精神残疾人(残疾证号:21020219600821271161)以仇杰扰乱公共秩序罪为名,当日行政拘留10天。北京东交民巷派处所受贿后,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转为北京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在刑拘期间分局相关人员又受贿,预审在利益驱动下,超越法律限度、以权代法、违反法律对残疾人的审理程序,判仇杰劳教一年。

(3)(3)

(进京找人民总理的结果)

仇杰即使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也是事出有因(伸冤无门),况且东交民巷并不是公共场所,只是一条马路,既不在闹市区,也不是办公场所和广场,故以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成立,最多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据此,被控告人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强加的。《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只能作出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它处罚,且本法第3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30条,第31条,第41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刑法》第18条等之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处罚,仇杰作为二级残疾人和身患重病(心脏病)即使违法也应免除处罚,何况并无违法之处,据此,被控告人作出对仇杰劳动教养一年是迫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3)(4)

(在京袂迫害的残疾人)

仇杰被发送到北京调遣处五大队后,大连又再次买通五大队、大队长李长锁、郑子恒,他俩利用牢头狱覇四个人24小时进行看守迫害,对仇杰进行镇压迫害长达一个半月之久,使用迫害损坏的工具都有仇杰赔尝。不仅如此郑子恒还亲自动手对仇杰大打出手,后又送集训队想继续迫害。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第402条,《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严肃查处,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具状人:仇杰2010年9月29日

7.16火灾后大连港领导干部党课内容
7.16火灾后,大连港集团在给领导干部和党员上党课时提到,这次大连港之所以能保住,是上面有大领导替我们说话,加上孙宏局长的努力才保住我们大连港。也只因有原省委书记到全国人大、到囯务院和孙春兰的干姐夫,为大连腐败贪官黑恶势力做了后台,所以他们什么都不怕,因此10月24日7.16火灾现场再一次发生火灾,仅现场的     救火车已超过100多辆,看来此处问题不少啊。
这种事情也就是在大连市市委的领导下才能出现,只因有保护伞、所以全中国大连市最牛、中央的政令不通,这是新形势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歪曲理解、“变通”执行,阳奉阴违、欺上瞒下的典型案例,大连市市委就是与中央对着干的典型。

控告状
控告人:陈风云50岁 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中市区中南路34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市政府,孙春兰、孙广田、胡世俊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王琪
被控告人: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淑华、王正乔、刘晓东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王副局长、刘家福、薛文儒、王基馥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检察院院长娄玉华、葛延民、李处长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董国建、陈向贞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全慈、孙皓、姜世元,李同新、赵男、林驰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港集团书记朱宝学、刘伟、薛惠全、刘兆军、曲高义、魏伟、赵忠君、于文、姜海莲、宋安国,杨宪臣等人。
一、案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犯罪,贪污受贿罪,枉法裁判罪。
由于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原)书记孙春兰、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等人,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大连港务局官员和区法院、市法院多名法官,收受贿赂,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将一起故意投毒杀人和持有毒品罪的刑事犯罪分子杨玉凤,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大连市市委书记孙春兰等领导敢徇私枉法,主要是只因为杨玉凤掌握了地方官员的贪污腐败证据和事实,就能逃脱刑法的制裁,所以造成我进京上访。
二、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依法解决问题。
(三)、请求依法赔偿一切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2001年4月5日清明节,大连港甘井子港务公司职工杨玉凤迫不及待的到6号门岗水房蒸饭处,将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盐投入我的饭中,我劳累一上午吃午饭时,感觉饭里有异味,便不再吃了,十五分钟后感到恶心,经医院诊断为中毒,向大连港公安局甘井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报告刑警队,刑警队赶赴现场,初步确认杨玉凤是投毒故意杀人尾随,当场刑警把杨玉凤抓获,在包里搜出亚硝酸盐250克,大连港公安局认定杨玉凤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为故意杀人罪,已将她投入法网。但因杨玉凤的父亲买通大连港务局和港公安分局的领导,他又掌握了领导们贪污行为,所以港务局、港公安局的领导们为了包庇自己的贪污行伪,对故意杀人尾随得杨玉凤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的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私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向大连市委书记孙春兰反映次案,大连市公检法得到孙春兰的批示后成利了,由政法委牵头一条龙造假小分队、公安局造假毁证,法院故意枉法裁判。检察院滥用职权不作为,导致大连市公安局把本案推向检察院,检察院推向法院,法院又推向公安局,形成恶性循环,互相包庇,导致案发十年,投毒者被层层保护,受害人欲告无门。  
他们的刑违已触犯《刑事诉讼法》第86条《刑法》第399条、第232条、第254条、 第350条、第397条、第399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他们的权力已经凌驾党纪国法职上,他们的行为是歪曲法律、肆意造法。请求中央领导关注此案,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受害人:陈风云
联系电话:13940893284
20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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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06:32: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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