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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3 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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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象牙走私案。48岁的庄志芳因从境外带进象牙及象牙制品计重1300余克,被处以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带进的象牙及象牙制品均被没收。
为保护濒危野生动物,象牙被列为我国禁止入境的物品,如果携带一定数量的象牙或象牙制品入境,就触犯了刑律。庄志芳在几内亚从事服装贸易生意。今年5月,她回国入境时走无申报通道,当海关人员对她所携行李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疑点。经询问,她承认携带了象牙8根、象牙手镯、手链等18件。经鉴定,这些非洲象牙及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205万余元。法院认为,庄志芳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她具有自首情节,因此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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