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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7/1公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7-5 06:46:08 |显示全部楼层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7/1公布



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自2009/7/1公布日起实行。办法详细见本贴1楼。

2.  整体人民币跨境结算尚待时日,下面列举人民币结算历史进程中的4个第一:
a. 目前只试点5个城市(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
b. 试点期间,境外也仅港澳和东盟地区可以结算,
c. 目前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也是需要推荐并审核,首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签约企业很可能不止上海五矿一家,上海五矿拿到的是首单人民币结算进口业务,而首单人民币结算出口业务很可能被上海丝绸获得。
d.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将成为第一批实施人民币结算的银行。

3. 人民币结算带来的不一样外贸操作:
a. 试点企业可将人民币放境外
b. 人民币结算贸易可享退免税,出口退税细则仍未明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 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907/20090706374293.html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09-07-01
【实施日期】2009-07-01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 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 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九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第十一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二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三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四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六条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第二十一条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三条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上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协商修改《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09-7-5 06:47:09 |显示全部楼层
外贸企业汇兑风险将降低 -深圳商报

【新华社上海7月2日电】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2日联合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业内人士认为,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已进入倒计时,外贸企业汇兑风险将大大降低。

让外贸企业感到振奋的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此前的出口退税政策是建立在外币基础上的,只有获得外币付款的出口商才有权享受增值税退税。而现在新公布的办法对人民币结算项目也给予退税优惠,试点地区一些用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将不再经过收汇、核销等原本由外管局控制的环节。”兴业银行资深经济学家鲁政委说。

记者采访发现,人民币结算不仅降低了汇率波动给出口企业带来的风险,也减少了企业的结售汇成本。目前银行对大型企业结售汇有一定的优惠空间,但小型外贸企业的兑换成本基本与个人相同,为3%。。如果以平均2%。的兑换成本计算,仅中行上海分行2008年8000多亿美元的结算规模来计算,就可节约兑换成本 16亿美元。

央行与香港金管局达成协议,则意味着香港有望成为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首站。上海五矿副总经理钮为民向记者透露,上海五矿已同香港企业预签了几单人民币结算业务,具体细则和操作办法要视银行和政府相关部门而定。“运用何种货币结算需双方企业达成共识,我们和香港的业务往来较多,对方对人民币的认可度也较高。”钮为民说。

瑞士友邦银行上海首席代表余屹认为,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尚面临三大挑战:一是目前海外人民币来源主要是和我国互换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和通过出口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存在很大局限性;二是人民币充当贸易结算货币,国外进出口商将产生人民币资金的结余,短期内中国的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应吸纳该国的人民币资金存款,长期国内金融市场应当逐步对海外人民币资金回流开放;第三,人民币结算必然会对我国金融管理能力、金融人才储备和银行国际化的竞争力提出挑战,随着人民币离岸结算中心的建立,跨境贸易结算也可能对当前进出口核销制度操作性带来新的难题。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090703/8810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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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06:47:47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可享受出口退税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问: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能享受出口退税吗?企业在办理海关报关和出口退税方面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试点企业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罚,并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将录入有关部门共享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http://finance.ifeng.com/topic/r ... 090702/8779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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