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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7月1日起执行)【可下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6-25 05:55:43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7月1日起执行)【可下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附件下载: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2.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3.改为免税的商品清单

商务部附件下载地址(内容同上):
  附件一: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附件二:调低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附件三:改为免税的商品清单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发表于 2007-6-25 05:56:30 |显示全部楼层
名词解释: 出口退税 

·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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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5 05:57:02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发展历程一览


2007-06-21      

  ● 1985年3月国务院发布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 1994年1月改革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 1996年中国政府将出口退税率从11%、13%、17%分别降为3%、6%、9%。

  ● 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出口退税率逐步提高,出口商品的综合退税率由原来的6%提高到15%。

  ● 2002年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出口退税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 2003年由于经济局部过热,出口欠税严重,政府将出口退税率由15.5%调整到12.51%。

  ●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正式出台。

  ● 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多项皮革类原材料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下调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 2006年9月15日起142个税号的钢材、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纺织品、家具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有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上调。

  ● 2007年4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型材、盘条等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则取消出口退税。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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